重庆江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伍舟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江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15民初382号
原告重庆伍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江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重庆伍舟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伍舟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伍舟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59.57元,减半收取计1379.79元,由原告重庆伍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科科 人 民 陪 审 员 程 野 人 民 陪 审 员 聂淑美
法 官 助 理 王利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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