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15民初382号
原告重庆伍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江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重庆伍舟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伍舟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伍舟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59.57元,减半收取计1379.79元,由原告重庆伍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科科
人 民 陪 审 员 程 野
人 民 陪 审 员 聂淑美
法 官 助 理 王利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