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0财保14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万盛区芝夏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镇榜上村陈山房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574807268B。
投资人:罗星霖,男,1987年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必森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北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2032953205。
法定代表人:娄杨。
本院在办理原告重庆市万盛区芝夏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重庆市必森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20)渝0110执保531号执行裁定书,保全了重庆市必森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因双方达成和解,现申请人重庆市万盛区芝夏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万盛区芝夏建筑设备租赁站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重庆市万盛区芝夏建筑设备租赁站的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基铸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刘 飞
书 记 员 王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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