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必森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九和聚业贸易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必森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13320号
原告:重庆九合聚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镇树仁支路城**楼6-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YW04150。
法定代表人:周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炼,系原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靖,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市必森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2032953205。
法定代表人:娄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礼娟,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九和聚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必森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原告重庆九和聚业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九和聚业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九和聚业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5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九和聚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     杨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相平平
书记员李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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