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12民初9514号
原告:广州雷光灯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5915391033),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新华工业区瑞香路自编厂房**第**。
法定代表人:向雪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运健,重庆高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晓玲,重庆高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开发区新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注册号:500903300012688),住所地:重庆市渝**龙山街道龙山一路**。
负责人:蔡新苗。
被告:天津开发区新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23967404X3),住,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睦宁路**/div>
法定代表人:李汉福,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雷光灯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开发区新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天津开发区新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雷光灯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雷光灯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90元,减半收取1,445元,由原告广州雷光灯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恒云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光波
书记员 姜 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