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81民初8074号
原告:山东信星源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泺安路绿地滨河**4-1-502。
法定代表人:李宏业,经理。
被告:山东鲁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美铭广场****。
法定代表人:杨宝三,经理。
原告山东信星源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鲁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山东信星源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信星源地坪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信星源地坪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28元,减半收取计914元,财产保全费831元,由山东信星源地坪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宋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陈锐剑
书记员谢义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