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481民初***02号
原告:***,男,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
被告:山东鲁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美铭广场A座1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鲁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2018年11月22日,原告**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