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4民终7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车城大道三段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66538625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攀枝花市新程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凤凰小区观涛苑10幢1单元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822983228。
上诉人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攀枝花市新程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7)川0422民初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在《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明确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