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新程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攀枝花市新程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四海永住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米易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421民初495号
原告攀枝花市新程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四海永住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攀枝花市新程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攀枝花市新程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密
书记员  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