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易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川0421民初846号
原告攀枝花市新程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琳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原告攀枝花市新程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攀枝花市新程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计5150元,由攀枝花市新程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睿
人民陪审员 陈 忠
人民陪审员 郑崇香
书 记 员 范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