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8)川0403执53号
攀枝花市新程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仁和现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万佳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403民初6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攀枝花市仁和现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万佳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法律文书上所确定的义务及承担本案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攀枝花市仁和现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万佳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及收入2333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欧阳烨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李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