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新程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攀枝花市新程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川0422民初627号
原告攀枝花市新程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防水公司)与被告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的理由和主张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特点,原告的主张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显示涉案的建设工程项目地点位于攀枝花市盐边县境内,即原、被告之间合同履行地在攀枝花市盐边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高举
书记员  宋棋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