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川0422民初1766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现住攀枝花市仁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顺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0110654526。
被告:攀枝花华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2MA6BMNX432。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攀枝花市大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攀枝花市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2MA680C8M9D。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310522688。
第三人:攀枝花市新程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822983228。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第三人:云南雨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KDLPP86。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010137113。
原告***与被告攀枝花华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川公司)、攀枝花市大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瑞公司),第三人攀枝花市新程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程公司)、云南雨神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后,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依法作出(2022)川0422民初1766号民事裁定书,分别对被告华川公司价值400000元和大瑞公司价值403868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者冻结,原告缴纳保全费4539元。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了本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及材料款合计78万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3868元;3.由被告承担诉讼***全费、担保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31日,华川公司(系“合盛.**建设项目二标段项目”劳务分包单位)与新程公司就四川省攀枝花市红格镇“合盛.**建设项目二标段防水工程项目”签订《合同协议书》。该合同签订后,新程公司将涉及该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均交由***个人实际履行。同日,大瑞公司与雨神公司就上述项目签订《建筑工程防水材料采购合同》,该合同签订后,雨神公司将涉及该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均交由***个人实际履行。以上两份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履行。2022年1月21日,二被告与雨神公司、新程公司签订单项工程结算书,确认二被告欠原告款项78万元。原告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参加结算,并在乙方**处签字。2022年6月27日,二被告向雨神公司出具付款委托,委托四川省博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雨神公司支付欠款78万元,因种种原因,四川省博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向原告及雨神公司支付上述款项。2022年10月11日第三人雨神公司及新程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确认两公司与二被告签订的合同全部权利义务由***实际履行,案涉合同权利义务全部由***享有。其实质是债权转让行为。现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支付尚欠原告的工程款和材料费共计78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攀枝花华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大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材料款合计760000元,定于2023年1月10日前支付500000元,原告***在收到该款后次日内申请解除对二被告的财产保全;于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剩余的260000元。如二被告未按期足额支付,原告可对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二被告另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
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11840元,减半收取5920元,诉讼保全费4539元,合计10459元,由原告***负担7459元,被告攀枝花华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大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00元,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第一次向原告付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法官助理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