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九翔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九翔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民申17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九翔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志敏,福建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福建九翔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1民终***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敏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梁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