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26民初563号之一
原告:陈礽和,男,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福建省永泰县,现住广西宾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鼎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乡*****56-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6692817480。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西宾阳县恒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宾阳县宾州镇凤北路凤凰茗城9号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6MA5KMAOHOD。
法定代表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万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万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礽和诉被告****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宾阳县恒力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礽和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礽和在本案宣判前撤回起诉,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礽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34元,减半收取24517元,由原告陈礽和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梁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