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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礽和、****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26民初563号之一 原告:陈礽和,男,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福建省永泰县,现住广西宾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鼎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乡*****56-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6692817480。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西宾阳县恒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宾阳县宾州镇凤北路凤凰茗城9号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6MA5KMAOHOD。 法定代表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万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万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礽和诉被告****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宾阳县恒力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礽和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礽和在本案宣判前撤回起诉,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礽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34元,减半收取24517元,由原告陈礽和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梁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