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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21民初2335号 原告:***,男,197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安县惠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 被告:****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669281748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