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九翔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泰朴然多农业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闽0125民初92号 原告:****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乡*****56-1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泰朴然多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樟城镇上马路34号5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福州功夫小镇景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樟城镇上马路3号6层6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少彬,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翔龙公司”)与被告永泰朴然多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朴然多公司”)、福州功夫小镇景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功夫小镇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3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九翔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朴然多公司、功夫小镇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少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九翔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朴然多公司***龙公司支付工程款27991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以1379913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3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为3984.5元;以879913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1月8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为9316.08元;以279913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9日起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上违约金暂计至2022年11月28日止为33393.67元;2.判令朴然多公司***龙公司支付保修金7035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0358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0日起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暂计至2022年11月28日止为4734.51元;3.判令朴然多公司***龙公司支付因本案应负担的律师服务费损失20000元;4.判令功夫小镇公司对前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朴然多公司、功夫小镇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保函担保费等全部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份,九翔龙公司与朴然多公司签订《承包合同》,约定***龙公司对功夫小镇金花育苗基地(**)土石方工程进行土石方开挖、回填、运输、碾压夯实、平整等,朴然多公司***龙公司支付工程款。2020年7月23日,九翔龙公司与朴然多公司对案涉项目进行结算确认,并签订《竣工结算书》,确认结算价为2345271元。《工程结算审核书》确认朴然多公司应支付总金额为2345271元,已支付进度款895000元,本次结算支付金额为1379913元,3%保修金70358元于合同约定日期后30日内无息支付。2020年8月5日,朴然多公司出具的《呈批件》,亦载***龙公司最终结算总计为2345271元,并确认3%保修金70358元于2021年1月20日之后30日内无息支付。根据《承包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第7项约定:“承包方根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审核报告,向发包人书面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包人收到申请后,应当即时予以签收,并在30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协议约定的全部结算价款。”朴然多公司付款节点已全部到期。在此之后,朴然多公司仅于2020年9月30日支付50万元、2021年1月8日支付60万元,共***龙公司支付110万元,****龙公司工程款279913元及保修金70358元,应立即***龙公司付清全部款项。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若功夫小镇公司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朴然多公司的财产,应当对朴然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九翔龙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费用属于合理的诉讼成本,是基于朴然多公司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九翔龙公司合法信赖利益的违约行为而产生的,因此朴然多公司、功夫小镇公司应当承担上述费用。 朴然多公司辩称,一、九翔龙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的约定书面向答辩人申请支付讼争款项,且未向答辩人提供发票,讼争款项的付款条件未成就,九翔龙公司无权要求答辩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第7项约定“承包方根据发、承双方确认的审计报告,向发包人书面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包人收到申请后,应当即时予以签收,并在30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除按合同约定的全部结算价款”,发包人付款条件是承包人书面申请并移交竣工工程资料。但时至今日,九翔龙公司至今未向答辩人书面申请支付工程款,亦未向答辩人提交相应的发票,案涉款项的支付条件并未成就,答辩人并不存在违约的情形,无须***龙公司承担违约金。二、九翔龙公司要求答辩人按照年利率3.85%以及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违约金没有合同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如前述,答辩人并不存在违约行为,九翔龙公司无权要求答辩人支付违约金;另一方面,《合同》并未约定答辩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九翔龙公司要求答辩人按照年利率3.85%以及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违约金没有合同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三、律师费、保全申请***函担保费并非九翔龙公司本案维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且九翔龙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已实际支出该等款项,其要求答辩人承担律师费、保全申请***函担保费没有事实依据。实现债权的费用应以“必要性”为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两名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但法律并未强制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必须委托律师,是否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系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故,九翔龙公司要求答辩人承担律师费、保全申请***函担保费的“必要性”进行举证或说明。本案中,九翔龙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委托律师及支付律师费、保全申请***函担保费的必要性以及合同依据,故其律师费、保全申请***函担保费不应由答辩人承担。另一方面,九翔龙公司主张答辩人向其赔偿律师费、保全申请***函担保费,但未证明该等费用是否实际发生,其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四、答辩人与功夫小镇公司均建立了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公司的财产相互独立,答辩人与功夫小镇公司之间不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首先,答辩人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拥有自己的银行账户,已建立了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财产相互独立且单独记账,不存在共用账户的情形。其次,答辩人与功夫小镇公司是十方控股有限公司在境内的附属子公司,十方控股有限公司每年均委托***道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进行审计并编制年度报告,***道审计后编制的历年年度报告已作出客观、**的评价,反映了十方控股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子公司资产、负债和盈亏的真实情况,证明十方控股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子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经营,股东和公司财产相互独立,故不存在功夫小镇公司和朴然多公司在财产、资金混同的情况。再者,十方控股有限公司作为在香港联交所的上市公司,公司按照香港联交所的规定于每年年终后及时地披露了各年度的财务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编制的年度报告,接受联交所和公众的监督,十方控股有限公司自2010年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至今从未因子公司财产不独立而遭受过香港联交所关注、质询乃至行政处罚的情形。最后,针对九翔龙公司主张答辩人与功夫小镇公司存在的财产混同问题,答辩人已委托***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了专项审计,***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朴然多公司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股东出资以及与功夫小镇公司往来款情况进行了审计,并于2023年1月30日出具审计报告,载明:朴然多公司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的财务报表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与功夫小镇公司的往来款项均在公司的财务账册如实记录,往来款项下交易凭据完整,性质清晰。据此可证明朴然多公司与功夫小镇公司财产相互独立,不存在财产相互混同的问题。综上所述,九翔龙公司主张的款项付款条件尚未成立,答辩人并未存在违约行为,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实际支出律师费、保全申请***函担保费,其要求答辩人承担违约金及律师费、保全申请***函担保费没有事实和合同依据;另一方面,答辩人与功夫小镇公司财产相互独立,不存在财产相互混同的问题。为此,答辩人请求法庭查明事实,依法驳回九翔龙公司不合理诉请,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功夫小镇公司辩称,1.功夫小镇公司并非案涉承包合同的当事人,九翔龙公司起诉功夫小镇公司已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其无权依据承包合同向功夫小镇公司主张权利;2.九翔龙公司所主张的律师费、保全申请***函担保费没有合同依据且未举证证明该费用已实际发生,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要求功夫小镇公司承担本费用没有合同与事实依据;3.功夫小镇公司与朴然多公司之间均建立了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公司的财产相互独立,双方之间不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且双方有各自的工作人员,不存在共用办公场所和办公电话的情形。 九翔龙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承包合同》;2.呈批件;3.竣工结算书;4.工程结算审核书;5.九翔龙公司付款凭证;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7.民商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8.保全费发票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发票。 朴然多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开户许可证;2.功夫小镇公司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3.朴然多公司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4.十方控股有限公司2020年度报告;5.十方控股有限公司2021年度报告;6.***益专审字[2023]第1009号《专项审计报告》。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19年6月,朴然多公司(发包人)与九翔龙公司(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其中约定:工程名称为“功夫小镇金花育苗基地(**)土石方工程”;施工工期以甲方阶段性要求为准;本协议采用固定单价包干方式结算;审核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作为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依据。承包人根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审核报告,向发包人书面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包人收到申请后,应当即时予以签收,并在30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协议约定的全部结算价款;保修金为结算金额的3%(按结算金额调整),在承包人履行了保修义务的前提下,发包人应于保修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支付(无息);因履行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九翔龙公司组织人员进场施工。2020年7月23日,九翔龙公司与朴然多公司对案涉项目进行结算并出具一份“金花育苗基地(**)土石方工程”《竣工结算书》,共同确认结算价为2345271元;双方共同**确认的“功夫小镇金花育苗基地(**)土石方工程”《工程结算审核书》载明:功夫小镇金花育苗基地(**)土石方工程审后金额2345271元,3%保修金70358元,甲方已经支付进度款895000元,本次结算支付金额1379913元,竣工结算支付金额1379913元,保修金按合同约定日期之后30日内无息支付。2020年8月3日,朴然多公司出具的《呈批件》载明:九翔龙公司最终结算总计为2345271元,项目竣工验收日期2020年7月20日,保修金于2021年1月20日之后30日内无息支付。之后,朴然多公司分别于2020年9月30日、2021年1月8日***龙公司支付工程款50万元、60万元。现九翔龙公司以朴然多公司尚欠工程款279913元及保修金70358元,诉至本院。 另查明,1.朴然多公司成立于2018年11月1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股东为功夫小镇公司。功夫小镇公司成立于2017年8月28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股东为十方优良集团有限公司。2.2018年12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永泰县支行向朴然多公司颁发《开户许可证》,开户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永泰县支行,账号为1317********。3.2022年11月25日,九翔龙公司与***道律师事务所签订《民商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其中约定九翔龙公司向***道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服务费人民币20000元。4.2022年12月12日,九翔龙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朴然多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泰县支行,账号:1317********)、功夫小镇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泰县支行,账号:1317********)银行存款388399.18元采取保全措施。同日,本院作出(2022)闽0125财保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朴然多公司、功夫小镇公司名下上述银行账户存款,冻结金额以388399.18元为限,期限一年。为此,九翔龙公司支付了财产保全费2461元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800元。5.***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受托对朴然多公司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股东出资(即:实收资本)以及朴然多公司与功夫小镇公司往来款项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于2023年1月30日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结果如下:朴然多公司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的财务报表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反映了朴然多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截至2022年12月股东账面出资额(即:实收资本)20440000元(其中: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累计新增实收资本1800000元未经验资)。经审计确认,朴然多公司与功夫小镇公司的往来款项均在公司的财务账册如实记录,往来款项下交易凭据完整、性质清晰。6.十方控股有限公司(含附属公司十方优良集团有限公司、朴然多公司等)2020年、2021年合并财务报告载明:“我们认为,该等合并财务报表已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真实而中肯地反映了贵集团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合并财务状况及其截至该日止年度的合并财务表现及合并现金流量,并已遵照香港《公司条例》的披露规定妥为拟备”。 本院认为,朴然多公司与九翔龙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系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九翔龙公司已完成案涉项目的施工并经验收交付使用,扣除已经支付工程款,朴然多公司应当***龙公司支付尚欠项目结算价款279913元及保修金70358元。鉴于案涉《承包合同》约定“承包人根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审核报告,向发包人书面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包人收到申请后,应当即时予以签收,并在30天内向承包人支付按合同约定的全部结算价款”,在案证据不能证***龙公司已向朴然多公司提交书面付款申请,故本院酌定尚欠工程款279913元的逾期付款利息自九翔龙公司向本院起诉之日(2023年1月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保修金70358元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2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九翔龙公司为实现其合法权益而支出的财产保全费2461元,应由朴然多公司负担。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九翔龙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而向本院提供担保的方式之一,但并非提供担保的唯一方式,保函担保费不属于必要支出,故九翔龙公司主张朴然多公司承担保函担保费,本院不予支持。九翔龙公司主张朴然多公司支付本案律师服务费损失20000元,但其仅向本院提交《民商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不足以证明其已向***道律师事务所实际支付律师服务费20000元,该项损失尚未发生,故本院不予支持该项诉讼请求。关于功夫小镇公司是否需要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断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是否混同,主要审查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是否做到分别列支列收、单独核算,利润是否分别分配和保管,风险是否分别承担。本案中,《专项审计报告》、十方控股有限公司2020年、2021年合并财务报告可以反映功夫小镇公司、朴然多公司各自建立了独立完整的财务制度,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分别列支列收、独立核算,相关财务报表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未见有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的迹象,可以基本反映功夫小镇公司、朴然多公司相分离的事实。股东承担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独立的初步证明责任,而九翔龙公司虽主张功夫小镇公司、朴然多公司存在财产混同,但没有提供任何反驳证据,亦未指出审计报告中存在哪些可能构成财产混同的问题,故本院对九翔龙公司要求功夫小镇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永泰朴然多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项27991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279913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永泰朴然多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修金7035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70358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永泰朴然多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费2461元。 四、驳回****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25元,由****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87元,永泰朴然多农业有限公司负担64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连焰金 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 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 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 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 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 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 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