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4财保364号
申请人:沧州市益奥特体育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海兴县海港路北、工业街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4758916434R。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淄博市博山区五岭路小学,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五岭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304493225370N。
法定代表人:李宗魁。
申请人沧州市益奥特体育装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市博山区五岭路小学银行存款500000.00元。申请人沧州市益奥特体育装备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州市益奥特体育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市博山区五岭路小学银行存款500000.00元,如不足本额,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案件申请费3020.00元,由申请人沧州市益奥特体育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邵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