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24民初635号
申请人:沧州市益**体育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海兴县海港路北、工业街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5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微山县。
原告沧州市益奥特体育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沧州市益奥特体育装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帐户资金在65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担保人***以自有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帐户资金6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