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益奥特体育装备有限公司

沧州市益奥特体育装备有限公司与大同市安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安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24民初368号之一 原告:沧州市益奥特体育装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海兴县工业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4758916434R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被告:大同市安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开发区经七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713621907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大同市安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781042843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大同市齐家坡村村南。 电话:0352-601**** 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市益奥特体��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市安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安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沧州市益奥特体育装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大同市安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安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存款32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大同市安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安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存款额满320000元止。 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进行处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