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15686号
原告:上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曹玉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民、周怡琳,上海市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超。
原告上海**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中,原告上海**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中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周 莉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亚雯
书 记 员 王 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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