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承宁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中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22120号之一
原告:上海承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沽。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峰,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竞坚,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上海承宁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承宁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卫东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陶 晔
书 记 员 王慧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