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承宁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中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2212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承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峰,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竞坚,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中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申请人上海承宁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中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作出(2021)沪0114财保168号保全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中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5,623,016.6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之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中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中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承宁实业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卫东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陶 晔
书 记 员 王慧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