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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某某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与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2民初49477号 申请人:上***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1幢1层。 投资人:***。 被申请人: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封周路655号14幢201室J2807。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与被申请人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上***建筑设备租赁中心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30,373.5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此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30,373.5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建筑设备租赁中心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