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2民初49477号
申请人:上***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1幢1层。
投资人:***。
被申请人: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封周路655号14幢201室J2807。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与被申请人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上***建筑设备租赁中心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30,373.5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此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30,373.5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建筑设备租赁中心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