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2民初49477号之一
原告:上***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1幢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新***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新***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封周路655号14幢201室J28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与被告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上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防控期间政府采取防控措施,相关诉讼活动无法正常进行。
本院认为,因新冠肺炎疫情突发,本案诉讼无法正常进行,为保障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本案应当中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对应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