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4民初2051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拓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沪宜公路1575弄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封周路655号14幢201室J2807。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上海拓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作出(2022)沪0114财保2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21,239.90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上海拓翔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的冻结其银行存款1,321,239.9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上海拓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