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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拓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4民初2051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拓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沪宜公路1575弄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封周路655号14幢201室J2807。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上海拓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作出(2022)沪0114财保2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21,239.90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上海拓翔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的冻结其银行存款1,321,239.9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上海拓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