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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拓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4民初20518号 原告:上海拓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沪宜公路1575弄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封周路655号14幢201室J2807。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拓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立案。现原告上海拓翔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拓翔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拓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