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鼎盛建工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1民终2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辽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娟(***妻子),女,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辽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春艳,盘锦市双台子区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男,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辽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海、周秉艳,辽宁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台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张涛,男,1985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石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旭男,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鼎盛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渤海乡赵家村。
法定代表人:杜红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旭男,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得胜街道后胡村。
法定代表人:徐波,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张涛、辽宁鼎盛建工有限公司、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2021)辽1122民初1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833元,减半收取2416.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金生
审判员  李宝明
审判员  高玉波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于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