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122财保2号
申请人:***,男,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辽宁省辽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海,辽宁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鞍山市台安县。
被申请人:张涛,男,1985年9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辽宁省大石桥市。
被申请人:辽宁鼎盛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3MA0YT1QT19。
法定代表人:杜红斌,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涛、辽宁鼎盛建工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82,12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提供182,127元等额的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6160223046020210000044)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对于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有民事争议的给付内容,并提供了保险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故本案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涛、辽宁鼎盛建工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82,12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431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莉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