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泰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龙泰建设有限公司与济南市钢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鲁0117行初9号
原告山东龙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济南莱芜浩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南市钢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狄敏,该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政策法规科科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龙泰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市钢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不服建设施工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龙泰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龙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龙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萍
审判员亓玉红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法律后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