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泰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龙泰建设有限公司与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钢结构建筑分公司、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17民初778号
原告:山东龙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钢结构建筑分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山东龙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钢结构建筑分公司、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2019年7月22日,山东龙泰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山东龙泰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龙泰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11元,减半收取计5655.50元,由山东龙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