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泰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龙泰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203民初1476号
原告:山东龙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里辛街道办事处北赵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钢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莱芜钢城钢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钢城区,系桲椤社区推荐人员。
原告山东龙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2018年12月13日,山东龙泰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龙泰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山东龙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尚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