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2民终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文化路194栋6层2**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铁岭县公路管理段,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工人街37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红,辽宁永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辽宁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腾公司)与被上诉人铁岭县公路管理段(以下简称县公路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22)辽1202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睿腾公司与被上诉人县公路段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二审期间,上诉人睿腾公司主张其并非案涉工程的真实承包人,睿腾公司为了获取业务资源,将资质出借给被上诉人,睿腾公司无任何获利。一审期间**作证称,其挂靠在睿腾公司,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时任县公路段***成利作证称,**是县公路段雇佣的。虽然**称其是挂靠在睿腾公司名下,但一审法院未核实**与睿腾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挂靠合同,睿腾公司是否向**收取了挂靠费。
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判断睿腾公司是否为真实承包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1.睿腾公司与县公路段之间是否签订过完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真实履行;2.睿腾公司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是否投入了资金或参与过工程管理;3.睿腾公司是否支付了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规费、管理费、税金等;4.睿腾公司与工程实际施工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挂靠关系,是否向实际施工人收取了挂靠费等费用;5.睿腾公司是否因承包工程获得利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22)辽1202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辽宁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0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周 彤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郑 紫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