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达源物流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达源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保惠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终61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新达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路金水湾园1栋B座2104号房
法定代表人:周瑞良,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保惠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路15-08地块保惠冷链物流园。
法定代表人:李斯萍,执行董事。
上诉人深圳市新达源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保惠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8民初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新达源物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尧
审判员 谢冰羚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陈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