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民初7349号
原告:深圳市畅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中山园路1001号TCL国际E城E2-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04839XJ。
法定代表人:邓颖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谨泽,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林,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新达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路金水湾御园1栋B座210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2101870C。
法定代表人:周瑞良。
原告深圳市畅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新达源物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畅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 婕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谢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