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达源物流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新达源物流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执1809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11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安化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新达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路金水湾御园******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2101870C。
法定代表人:周瑞良。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新达源物流有限公司执行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99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深圳市新达源物流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停运损失4500元(人民币,下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受理费25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深圳市新达源物流有限公司主动缴纳足额款项至申请执行人账户。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4531.30元,其中停运损失4500元、受理费25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6.30元;本院另将执行费50元划缴国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已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9997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钟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林晖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