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达源物流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达源物流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481执81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达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路金水湾御园*栋*座****号房。
法定代表人:周瑞良,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本市,
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达源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51044.7元,承担执行费2165.67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151044.7元未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司法网络查控和财产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处置的财产和收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2018年6月13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赣0481执8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荣亮
审判员  吴育松
审判员  龚 晨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