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19执275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华滤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潘美玉,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进益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许森国。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华滤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5270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东莞进益纸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东莞进益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东莞市,属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辖区,为了有利于财产变现处理,减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应指定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5270号裁决书由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行。
二、本案卷相关材料移交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骞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