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海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海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92执26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海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弥河下游入海口、港营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单渭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潍坊海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鲁0792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潍坊海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19094.8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财产性权益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