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92执26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海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弥河下游入海口、港营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单渭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潍坊海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鲁0792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潍坊海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19094.8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财产性权益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