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92执85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海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弥河下游入海口、港营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单渭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优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1月26日出生,住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潍坊海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7民终3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正式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9010.8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