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海港港兴城市建设维护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225民初2722号
原告:***,男,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海港经济开发区。
原告:**,女,199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海港经济开发区。
原告:***,女,195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青冈县,现住上海市青浦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乐亭县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海港经济开发区。
被告:唐山海港港兴城市建设维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海港开发区海港大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4091127858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曹妃甸分公司,住所地:曹妃甸工业区临港商务区金岛大厦C座一层103/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3079549471X0。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唐山海港港兴城市建设维护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曹妃甸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