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122民初294号
原告:陇南市羌源富民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621200MA72Q56A7E,住所地:甘肃省宕昌县***乡大堡子村。
法定代表人:冶平忠,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浏生,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中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621122665422363R,住所地:甘肃省陇西县巩昌镇长安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青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中天中药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621122681509004N,住所地:甘肃省陇西县巩昌镇长安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青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陇南市羌源富民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中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甘肃中天中药材有限责任公司、甘肃中天羊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石 慧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车 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