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财保319号
申请人:河南世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园区郑开大道136号517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H31H4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信产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开大道136号1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691D21。
法定代表人:***。
河南世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河南信产软件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897581.1元(开户行:中信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111********)。河南世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提供保险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世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河南信产软件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897581.1元(开户行:中信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111********)。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河南世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召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