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安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汉中安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秦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26财保2号
申请人:汉中安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保安,系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677699338H。
地址:陕西省宁强县汉源街道办羌州路北段1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林、夏慧,系陕西三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申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112866XT。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子午大道169号智慧城小区47号楼1-1室。
申请人汉中安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宁强县大安镇人民政府应支付的工程款2200000元予以冻结。并以宁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财产保全保函2200000元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宁强县大安镇人民政府应支付的工程款2200000元。
二、由宁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财产保全保函2200000元的限额内承担保全担保责任。
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起诉,未起诉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解除冻结、查封。
冻结、查封期限为一年,届满后申请人未申请人民法院办理延期手续的,冻结、查封的效力自然灭失。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 判 员 张文辉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彭高旗
书 记 员 李恒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