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安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宁强县巩家河乡两河口铁矿、汉中安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26民初889号
原告:宁强县巩家河乡两河口铁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67379865132。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代家坝镇两河口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卢方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永清,陕西三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中安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6776993388H。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汉源街道办事处羌州路北段11号。
法定代表人:朱保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玉军,男,生于1972年1月7日,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汉源街道高家坪村二组108号。身份证号:612326197201070919。系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陕西三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强县巩家河乡两河口铁矿与被告汉中安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宁强县巩家河乡两河口铁矿于2021年8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强县巩家河乡两河口铁矿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70元,减半收取7885元,由原告宁强县巩家河乡两河口铁矿负担。
审 判 员  许 鹏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彭高旗
书 记 员  石媛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