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安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成**诉被告宁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汉中安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陕0726行初7号
原告:成**,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茹,系汉中市汉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汉源街道办事处羌州南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大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彦,系该局局长。
第三人:汉中安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6776993388H。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汉源街道办事处羌州路北段11号。
法定代表人朱保安,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诉被告宁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汉中安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纠纷一案中,原告成**于2019年5月14日以第三人全部履行协议书赔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负担。
审 判 长  薛进平
审 判 员  罗贤玉
人民陪审员  陈志安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杜 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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