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726执5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汉中安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6776993388H。住所地宁强县汉源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112866XT。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汉中安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21)陕0726民初46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汉中安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138000元。在执行中,本院于2033年9月7日依法扣留了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宁强县大安镇人民政府享有的工程款2161780元。现申请执行人汉中安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该扣留周期较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陕0726执5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