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3民辖终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昆明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盛达(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庭路14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上诉人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盛达(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2)津0319民初124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2022)津0319民初1249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处理。事实和理由:案涉合同内容为夜景照明系统的采购、安装调试。夜景照明系景观性质并非建设工程性质,其规划、设计及管理均不由住建部门参与,因此涉案合同并非建设工程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应以双方约定管辖为准。
盛达(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盛达(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以《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为据向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张工程款及利息。案涉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为建筑夜景照明及其智能远控设备的购买及安装以及其他为满足竣工验收所需的辅助工作及材料,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客体范围,应为专属管辖。涉案工程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解童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