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116民初36707号
原告:盛达(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庭路1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6690659258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0681200816F。
法定代表人:程先勇,董事长。
原告盛达(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立案。原告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盛达(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