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2090号
原告:**(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庭路14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彬,北京道可特(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滨海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响螺湾商务区第5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新北路31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滨海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的意思真实,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88元,由原告**(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