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江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振赢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江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1292号之一
原告:上海振赢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岚丰路1150号1幢5428室。
法定代表人:陈守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学冬,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玉,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江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5251号二楼C区172室。
法定代表人:顾程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纯晔,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振赢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江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振赢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振赢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振赢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莹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陶馨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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